立法院已於5月13日下午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下簡稱《核管法》)第六條修正案,以61票贊成、50票反對的結果完成表決。

根據三讀條文,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40年,經營者得在期滿後申請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修法明定為最長為20年。

簡單來說,此次修法為核電廠延役提供了法律基礎,特別是在核三廠2號機將於5月17日停機除役的倒數階段。

《核管法》修法重點內容有哪些?

本次《核管法》第六條修正案主要可分為以下4大重點:

1.延長運轉期限

修正案明確規定,換發的運轉執照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20年。這意味著核電廠的總運轉壽命可從原本的40年延長至60年。

2.申請彈性增加

原本條文要求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修法後改為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換言之,這項變更增加了申請延役的彈性。

3.取消時間限制

修法前,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規定,核電廠必須在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5年至15年提出延役申請;新法取消了這一時間限制,使得核電廠可在任何時候提出延役申請。

4.增設安全審查機制

修正案同時強調,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經營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 「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 ,強化安全把關機制。

《核管法》三讀後,法案何時會生效?

雖然立法院現在已經完成三讀,但《核管法》修正案尚須經以下程序才能正式生效:

  1. 三讀通過之法律,須送交總統及行政院。
  2. 若行政院未提覆議,總統應於收到後10日內公布。
  3. 法律經總統公布後,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

《核管法》三讀後,核三廠要重啟了嗎?

儘管修法已通過,但依照評估,核三廠要真正重啟仍需相當時間。

從技術準備時程來看,經濟部長郭智輝表示,核電廠要重新運轉須經3道程序,包括安全檢查及訂製燃料棒,最快需要16至18個月;至於台電則曾估算,核三廠重啟可能需要3年半時間

針對行政評估的程序,核安會主委陳東陽曾指出,台電還需準備延役報告並視機組營運狀況做必要的設備更新,送到核安會審查至少需1至2年,「目前無法確切評估延役空間。」

本次修法由國民黨與民眾黨推動,其聲稱此修法為核電廠延役留下機會,藉以解決能源問題;民進黨立委則強調核能延役需以社會共識、核能安全與核廢料處置為前提,質疑在未解決核廢料處理問題下貿然延役的風險。

行政院長卓榮泰曾表示,即使修法通過,「就算今天有電的問題,也不是靠核三廠可以解決的。」指出核三廠仍須先除役再重啟,恐無法立即解決能源問題。

*本文出自《數位時代》,原文標題:《核管法》修法三讀通過!核電廠延役期限「擴大至20年」:4大修法重點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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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倪旻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