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月繳納的勞保、健保及勞退6%,成本到底有多高?公司與勞工各自負擔的比例是多少?許多公司其實是搞不清楚的。通常公司收到勞保局、健保局寄來的繳款單,都會在期限內就趕快繳掉,避免因為遲繳或漏繳而產生罰款跟滯納金。

許多小企業因為不諳法令或為了節省經營成本,能低報就低報;又因為招募困難,遇到臨時工已在農保、漁保、職業工會投保,或是欠債不能投保的勞工,就要求其簽具不投保切結書後,直接不投保了,這樣可以嗎?

上述問題牽扯到投保是否具強制性?投保金額的依據是什麼?收入不固定要如何投保?勞資雙方可以協議不投保嗎?有諸多問題等待釐清。

勞保、健保及勞退6%,是否具強制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1. 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2. 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以下略)」

上述法規強制要求5人以上公司行號要設立勞保投保單位為員工投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1. 最近2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

  2. 參加本保險時已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以下略)」

上述法規強制要求所有受僱關係之人員均應投保健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雇主應為第7條第1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上述法規強制要求雇主為符合條件之所有員工進行退休金提繳。

由上可知,勞保、健保及勞退6%均為依法應強制投保,企業之投保責任顯然難以避免。故縱使跟員工以口頭約定或簽立不投保協議書,未幫員工投保的企業,由於行為已經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所以該不投保協議書仍屬無效(註1)。

投保金額之依據為何?收入不固定如何投保?

投保金額規定分別如下:

勞保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勞保的每月投保薪資,即為「投保單位依照被保險人的每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註2)。

如果每月薪資不定,投保金額則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以最近3個月收入的平均為準(註3)。

健保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第1項,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註4)。另外,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條第2項,除非已達最高級距,否則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不能低於其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和其他社會保險的投保薪資。如果發現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低於這個標準,則投保單位(通常是雇主)必須通知保險人進行調整,保險人也可以直接調整,以確保金額符合規定(註5)。

勞退6%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註6),雇主應為勞工負擔提繳的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6%。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註7),此處所稱的「勞工」,指的是受僱從事工作並獲取薪資者。

「雇主」為僱用勞工的事業主、事業經營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的人。「工資」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註8)。

從上述規定可以知道,投保薪資是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指的「工資」作為依據,重點在於「因工作獲得之報酬」及「經常性給予」。

跟工資有關的勞動成本包括:勞保、就保、健保費、舊制退休金、新舊制資遣費、新制退休金提繳、職災補償、延長工時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休假日加班工資、各種有薪假工資、預告工資、工資墊償、福利金、年資結算金⋯⋯。

筆者茲於表4列出勞保、健保、勞退6%的成本明細,便於讀者參考。

(來源:商周出版提供)

從表4投保成本明細的說明中可以看到,薪資加上勞動成本,等於1年至少支出12個月薪資,這樣的負擔對於中小企業來說,著實不輕鬆啊!

註釋1:《民法》第71條

《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註釋2:《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6條第1項第7款、第8款及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註釋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本條例第14條第1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註釋4:《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第1項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第1項:「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1. 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2. 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3. 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註釋5:《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條第2項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條第2項:「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除已達本保險最高一級者外,不得低於其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如有本保險投保金額較低之情形,投保單位應同時通知保險人予以調整,保險人亦得逕予調整。」

註釋6:《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雇主應為第7條第1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註釋7:《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勞工、雇主、事業單位、勞動契約、工資及平均工資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

註釋8:《勞動基準法》第2條

《勞動基準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1. 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2. 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3.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4. 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60%者,以60%計。
  5. 事業單位:指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6. 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7. 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8. 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9. 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10. 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本文摘自商周出版《勞資一點通,一看馬上懂

書籍簡介

《勞資一點通,一看馬上懂:從薪資、投保、霸凌、性平到資遣,資深顧問帶你搞懂42個勞資議題,避免罰單與糾紛》

作者: 張舜智
出版社:商周出版
出版日期:2025/05/29

作者簡介
張舜智

羿誠企管顧問公司總經理。從事勞動法令輔導20幾年,超過70家企業之輔導實績。專長為企業工作規則、管理辦法、薪資制度之建立、勞動契約撰擬、勞資爭議及勞動檢查之處理等。經常受邀於企業、工協會授課及演講。長期推動企業建立正確之勞動法令制度,避免勞資爭議及違法受罰;為兼具法律專業及輔導實務之勞資專家。

責任編輯:陳瑋鴻
核稿編輯:倪旻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