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花2000萬元買了一間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1244萬元,他買下之後再把該房子給兒子,扣掉免稅額244萬元,應申報贈與淨額為1000萬元,贈與稅率10%,稅金為100萬元。

另一位李先生也花2000萬元買了一間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一樣是1244萬元。但他和王先生不一樣,是把房子直接登記在兒子名下,同樣扣掉免稅額244萬元,應申報贈與淨額1000萬元,贈與稅率10%,稅金同樣為100萬元。

結果王先生及李先生皆忘記申報贈與稅,被國稅局查到,並要求他們補繳。可是,兩人收到的公文卻不一樣。國稅局要王先生補稅100萬元,且再加罰一倍,總共須繳交200萬元。而李

先生收到的公文則是:「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並繳稅100萬元。」因此李先生最後只繳了100萬元。

以上2種贈與方式看起來沒什麼兩樣,一樣的房價和時價(公告現值),結果竟是一個要罰,另一個卻不用罰,而且兩位的稅負成本相差達一倍。為什麼?這跟「以贈與論」有關。

像李先生將房子直接登記在兒子名下,在法律上這就是贈與,也就是「視同贈與」,必須課稅。由於這跟大眾的習慣有關,所以政府特別訂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的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天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再依規定處罰。因此就不像王先生把房子轉送給兒子,未申報即有罰款。

5種視同贈與的情形

操作成視同贈與的案件,基本上就已經有免罰的好處,這就是一種最簡單的節稅布局。視同贈與還有以下常見情形:

1.爸爸拿錢出來幫兒子還債時

在請求權時效內(即是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還債的期限之內,但期限依債務內容而異),無償免除對方或替對方承擔債務。例如債務人經商失敗,同意不用還債;幫小孩還房貸、信用卡卡費。

比方說,張大年的兒子張小年積欠銀行貸款1000萬元,張大年向銀行申請核准承擔其兒子1000萬元債務,並免除其債務,以贈與論,將課徵贈與稅。

2.直接出錢幫子女置產時

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

例如:幫小孩買車、基金、保險、股票或買房;也就是父親買房子,卻登記子女的名字。特別提醒,不動產簽約人必須是父母;如果不動產簽約及登記皆用小孩名字,卻由父母給付價金,則會變成是一般贈與現金的情況。

舉例來說,假設房地買賣價金1000萬元,公告現值300萬元(即是土地公告現值2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若以父親為承買人(即簽約人為爸爸),與出賣人(地主及建商)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由父母支付買賣價金予出賣人,契約書已約定兒子為地政機關登記所有權人,就現值300萬元,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若是父親與母親共同為簽約者,兩人一起贈與房子給兒子,則可將300萬元平分在父母雙方個別的贈與免稅額裡,以1人贈與150萬元來計算(150萬元×2=300萬元),若是父母個別當年贈與總額未超過免稅額244萬元,即可不用繳贈與稅。

但若以兒子為承買人(即簽約人是兒子)與出賣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兒子為地政機關登記所有權人,買房的錢由父親直接支付給出賣人。因兒子是買賣契約的當事人,他就有義務支付買房子的錢給出賣人,但現在卻是由父親直接付給出賣人,應屬父親無償承擔兒子的債務,此時課稅標的為兒子應支付的買房金額1000萬元,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若同樣是以兒子為承買人,父親滙款1000萬元給兒子後,再由兒子將父親匯入的款項付予出賣人,此時應認定父親直接贈與兒子1000萬元,課徵贈與稅。這種情況不算是視同贈與,應屬「一般贈與」,被抓到直接就罰。

3.用低於市場價值太多的金額賣出時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例如:不動產買賣價格低於公告現值,或是股票(權)賣價低於淨值的80%時,就要小心了。

比方說,土地買賣價金600萬元,低於土地公告現值1000萬元,就其差額400萬元,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又或是,甲君於2024年6月30日將其名下A公司股票100萬股,以每股10元出售其子,取得出售價款1000萬元,但該公司2024年6月30日之每股淨值為20元,合計200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後,就其差額1000萬元,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4.未成年子女自己置產時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所購置之財產,如不能確實證明支付之款項,係該未成年人所有者,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買賣行為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這種「以贈與論」的案件,如未依期限內主動申報,稽徵機關會通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於10日內補申報,逾期仍未申報,除了要補繳稅之外,還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處罰。

假設甲君17歲時向第三人購買不動產,買賣成交價格5000萬元,由於甲君當時未成年,所以他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該於買賣契約訂定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但如果能證明,該筆購買不動產的款項真的是甲君所有(例如提示甲君歷年受贈款項之存摺紀錄),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的話,才能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對其之贈與。

5.二親等之間的假買賣、真贈與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雖然用買賣的方式移轉財產,但是國稅局通常不太相信,仍需要有還款能力和資金來源才行。

例如:母親借給女兒1000萬元,女兒再向母親購買公司股權1000萬元,由於屬於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且女兒購買股權的款項,是由賣出股權的母親借給她的,所以就資金1000萬元,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又例如:甲父於2024年1月31日與未成年子女乙訂立買賣契約,移轉房地給未成年子女乙,價格1488萬元,主張是乙歷年受贈之自有資金向其支付購買。贈與人除了父、母分別贈與244萬元外,其餘1000萬元是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及姑姑等5人各贈與200萬元。後來被國稅局查到,其實那5人的資金來源均是甲父提供,該1000萬元資金應併入甲父的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雖然稅法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二親等買賣視同贈與的行為,然而,如果子女能提出支付價款的證明(子女自有資金、過去的分年贈與),而且已支付的價款不是向父母借來,或是由父母提供擔保,父母也沒有將子女支付的錢返還給他們的情形,則可視為買賣行為,不須課徵贈與稅。

另外,非屬贈與行為的二親等間買賣,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擬制財產的規定,也就沒有死亡前2年內贈與二親等內親屬應併入遺產課稅的風險。所以,親屬間可透過訂定以財產法定價值(通常比市價低)為移轉價格的買賣,迅速移轉財產,也能節省贈與稅負。

特別注意的是,若不動產買賣的價格低於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上市櫃股票的買賣金額低於收盤價、未上櫃股票的買賣金額低於公司淨值等3種情況,有可能被國稅局要求就差額部分繳納贈與稅。

此外,每年贈與子女的存款,如父母經常任意動用,未來該資金在用來置產時,將不被承認為子女的資金,進而被徵收贈與稅。

以上各種情況,若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子女)所有,而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可以不當作是贈與。

特別提醒,有些情況的贈與並非歸類為視同贈與,例如成年人明顯沒有財力置產、未成年人在金融機構的存入款,皆非屬視同贈與,若被國稅局查獲,不會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補報,而是會逕予補稅送罰,請特別小心。

*本文摘選自大是文化《遺產與贈與的節稅細節

書籍簡介


《遺產與贈與的節稅細節: 財產怎麼贈,孩子拿了錢不落跑;遺產怎麼分, 老者心安、少者不爭,還能省下萬萬稅。》

作者: 胡碩勻
出版社:任性出版
出版日期:2025/02/26

作者簡介
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聯發國際(2756)獨立董事、XCEL NEXT創投董事合夥人。擁有臺灣及英國國際會計師證照CPA,ISO 14064 Lead Verifier溫室氣體主導查證師、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及創業顧問。曾任會計師公會智庫服務委員會委員、行政院新創基地及全國創新創業總會顧問、教育部大專校院創業教練、文策院執行國發基金投資審議委員;財務桌遊《財豹力》發明人,國立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畢業。

著有《節稅的布局》(任性出版)及《重複的力量》(大是文化出版),《Advisers財務顧問》專欄作家,常接受非凡新聞、臺視、民視、東森、TVBS、經濟日報、工商時報、商業周刊、今周刊、鏡周刊、錢雜誌、中廣、飛碟等採訪或邀稿,亦常受邀至各大企業及學校演講,累積十多萬聽眾人次,包括保發中心、外貿協會、投資人關係協會、國泰金、中信金、富邦金、聯博投信、JPMorgan、Panasonic、富蘭克林、台新金、南山人壽、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台北金融、台灣建築中心、賓大華頓商學院、臺大、政大、各大扶輪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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