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劉韋德律師,台大法律系畢業,遺產繼承資深專業律師。長期推廣民眾遺囑觀念,777遺囑產生器發明人,現任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預立幸福遺囑公益講座講師,著有《人生最重要的使用說明書-預立遺囑》。
最近,無論是宏仁集團總裁王文洋先生、律師呂秋遠先生,甚至已故新光集團創辦人吳火獅先生,都因非婚生子女的事件而登上新聞版面,而這些非婚生子女的身分,將來也可能牽動繼承問題。
以下將說明《民法》與《家事事件法》中關於非婚生子女的相關規定,包括《民法》第1064條、第1065條、第1067條,以及《家事事件法》第68條。
孩子與父母的法律連結怎麼建立?
孩子與親生母親的關係,在法律上是比較直接的。《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也就是說,因為分娩的事實,孩子與母親的法律關係自動成立,無需額外的認領程序。
但孩子與生父的法律關係則不然,即便是親生父親,仍需透過以下方式之一,才能確立法律上的父子關係:
父母後來結婚了:《民法》第1064條
- 條文:「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 白話說:如果孩子的雙親在出生後結婚,該子女在法律上即被視為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相同的權利,法律上稱為「準正」。
父親主動認領或有撫育事實:《民法》第1065條第1項
- 條文:「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 白話說:
- 主動認領:如果生父主動承認孩子是他的,或是雙方已用父子相稱,甚至辦理戶政認領手續,孩子也會被視為婚生子女。
- 撫育視為認領:生父雖沒有認領,但實際上有「撫育」孩子的行為(例如提供生活費、教育費等),法律上也會認為這等同於認領,孩子同樣會被視為婚生子女。
父親不願意,只好打官司:《民法》第1067條「強制認領之訴」
- 條文:「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 白話說:如果生父既不主動認領,也無撫育事實(或對撫育事實有爭議),孩子的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甚至孩子成年後的本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藉由打官司,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他是孩子的親生父親。
- 重點:
- 只要能提出「足夠的事實」,讓法院相信他可能是生父,就可以提告。
- 過去只能在非婚生子女成年後2年內,或是由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後7年內行使權利,但在2007年修法後已取消時效限制。
- 即便生父過世了,仍可以向他的繼承人提告。
報導中王文洋先生及吳火獅先生的案例,都是屬於「認領之訴」的性質,差別在於一個是生前認領,一個是死後認領。
官司打到法院,法院如何查明真相?
《家事事件法》第68條的「DNA鑑定令」
當「認領之訴」進到法院,法官總不能只聽單方面的說詞就認定,過去因為科技不發達,所以要提認領之訴,生母必須要證明子女在受胎期間,有與生父同居的事實,或是生母被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等情況。
然而,隨著DNA技術成熟,已成為最直接的血緣認定方法。如果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且雙方對血緣關係有爭議,《家事事件法》第68條會賦予法院要求進行醫學檢驗的權力:
- 法院的角色:當法院認為有必要釐清孩子的親生父親是誰時,法院可以「主動」(依職權)或「依照當事人的聲請」,命令相關人士(例如被指控的生父、孩子)在一定期限內接受DNA等醫學檢驗。
- 聲請方的責任:如果是由媽媽這方聲請,她必須向法院「釋明(提出初步證據或合理理由)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例如,提出交往證明、出生時間吻合等。
- 檢驗的保障:法院命令的檢驗,必須是醫學上認可的程序,並且要特別注意保護接受檢驗的人的身體、健康和名譽。
- 陳述機會:在法院正式下命令之前,一定會給相關人士表達意見的機會。
如果法院命令做DNA鑑定,卻有人拒絕,怎麼辦?
《家事事件法》第68條雖賦予法院可以命令檢驗。但如果被要求的一方就是不配合,不出面做DNA鑑定呢?
雖然法院不能派警察把人抓去強制抽血,但這種「無正當理由」(不是因為身體狀況真的不允許)的拒絕,在法律上會對拒絕方非常不利。因為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82-1條,認定生父對於該項證據有故意妨礙他造使用或致礙難使用,此時法院就可能會依該條以及《家事事件法》的整體精神及相關規定予以認定。
- 做出不利的推定:法官可能會想,如果你問心無愧,為什麼要拒絕一個能證明清白的科學檢驗呢?因此,在衡量所有證據後,法官很可能因為生父的拒絕,而採信另一方的主張。
法律最終目的:以子女權益為依歸
《民法》與《家事事件法》,為非婚生子女成為婚生子女,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框架。從生父與生母事後結婚、生父自願認領或撫育,到萬不得已時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以及法院在訴訟中運用DNA鑑定等科學方法查明真相,這些法律規範的最終目的,都是希望能釐清事實、保障孩子的最佳利益,並賦予他們明確的法律身份。
責任編輯:陳瑋鴻
核稿編輯:倪旻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