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中,對於在哪些地方可以實施都更其實是有限制的。首先,基地必須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再來就是要位於「更新地區」或「更新單元」內。
- 「更新地區」是指:依都更條例或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於都市計畫特定範圍內劃定或變更應進行都市更新之地區。
- 「更新單元」是指: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範圍。換句話說,更新單元就是可以申請實施都市更新重建或整建維護的土地範圍。
要如何知道我們家的土地是否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呢?原則上有2種簡單的查詢方式:一是查閱自家土地登記謄本,如果在標示部的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是「空白」沒有顯示資訊的,原則上有可能是都市計畫土地;或是上網至「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查詢。
但要注意,最終還是要以各縣市政府的主管機關(如台北市都市發展局、新北市城鄉發展局)核發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為準。
至於我們家的土地是否位於「更新單元」範圍內?可以直接向各縣市政府的主管機關(如台北市都市更新處、新北市都市更新處)查詢自家土地是否坐落在政府劃定的「更新地區」內,且同時已被直接指定為更新單元;若無,就得由民間,就是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地區或更新單元。
「更新地區」是由各縣市政府就都市發展狀況、居民意願等情況所劃定,稱之為「公劃」地區;而若自家的土地不在「公劃」地區範圍內,又想變成「更新地區」時,可以向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提議申請劃定。
而自家如果不位於更新地區中,只要該基地符合劃定更新單元的「規模」與「指標」,也可以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進行都更。規模是要檢討單元面積要超過一定的大小、臨路的狀況等;指標是要檢討單元內建築物的屋齡屋況、結構安全等。
所以當建商或開發商來談都更時,他們應該已經做過評估分析,預計開發的基地是符合更新單元的申請資格。
都更過程有幾道程序?
一般土地要開發建築,只要經過土地內的人同意即可;但如果想要擁有都市更新的權利,就是拿到進入都更大門的入場券,便必須經過都市更新流程的審核。
都市更新流程可以分成3個程序:
1.事業概要
發起都市更新事業,擬製都更單元的範圍、建築計畫的草稿,說明都更事業的發展及可行性。(此程序曾經大法官解釋凍結,108年修法後提高同意門檻及強化審議程序,現在有提事業概要送審的案件已大幅減少。)
2.事業計畫
確認建築的配置及設計、獎勵容積、實施方式(重建、整建、維護)、財務計畫,保障各相關權利人的權益,並作為都更事業的執行依據。
3.權利變換計畫
確認都更事業內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實施者或出資者等相關權利人間的權利價值分配。(如協議合建則無此程序)
台北市的劃定更新單元可以先獨立執行,待審核更新單元的範圍之後,再進行事業概要或計畫,若自家都更案的同意比例很高,便可以將劃定更新單元併同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一併送審(110年以前則無法一併送審)。而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也可以併同審核,所以流程上怎麼執行會比較有效率、更能縮短審核時間,可以依照自家的狀況來判斷。
最後,完成上述都更流程並通過核定後,該土地就擁有都市更新的權利,變成一塊都市更新的建築基地了。
*本文摘自時報文化《一次看穿都更×合建契約陷阱》
《一次看穿都更×合建契約陷阱:良心律師專業解碼老屋改建眉角》
作者: 蔡志揚
出版社:時報出版
出版日期:2025/06/17
作者簡介
蔡志揚
現職:宏道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經歷:
- 內政部、桃園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委員
- 內政部聽證程序主持人
- 內政部都市更新諮詢小組委員
- 臺北市都市更新顧問、推動小組委員
- 臺北市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委員
- 臺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聽證會諮詢委員
- 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董事
- 臺北市公寓大廈及違反建築法爭議處理委員會委員
- 新北市政府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委員
- 新北市、桃園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委員
- 桃園市政府現有巷道評審小組委員
- 勞動部法規會委員
- 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常務裁決委員
- 全國律師聯合會不動產委員會主任委員
- 全國律師聯合會都市計畫及建築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 基隆律師公會理事長
- 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會長
責任編輯:陳瑋鴻
核稿編輯:倪旻勤